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38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三民路3被繼承人乙○○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生前將其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第三人 鄭榮川 債務,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4年8月19日死亡,聲請人業就前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或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無從就上開不動產代辦繼承,為保聲請人權益, 爰依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次女 廖思茹 、長男 廖健宏 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不動產抵押契約影本、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影本、本院執行處函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94年8月19日死亡時設籍於臺中縣○○鎮○○里○鄰○○路○○○巷○○號,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
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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