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北簡字第45號
原 告 運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96
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訴訟費用負擔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緣被告係任職於原告公司,擔任銷售洋酒及收取
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自民國(下同)95年9月間起至10月底止,接續向原
告之客戶「夜間飛行」、「 米其林 」、「傻傻」等店面(均
設於新竹市)收取貨款後,竟將貨款據為已有,而未繳回公
司,總計侵占新台幣259,815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度偵字第309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簽認書、帳單影
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竹簡字第783號
業務侵占全卷核對無訛,被告已因此事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
以書狀表示意見,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收取原告
客戶貨款後,竟將之占為已有,其顯有故意侵害他人權利
甚明。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因
此事件所受損害,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