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涂泰銓 被告 劉浚博 被告南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惠美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5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錦佳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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