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尹燕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燕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尹燕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偽造貨幣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55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4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等語。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尹燕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952號上訴駁回確定。另因偽造貨幣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55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34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於93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6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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