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賴沛興 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宏利 被告 楊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瑞展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23日邀同被告邱宏利、楊麗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內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合約書各條款之約定。瑞展公司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動支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所示借貸本金,並約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借貸期間,利息均約定依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28%或總計年息3.5%孰高計之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於合理期間通知被告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瑞展公司自105年12月17日起未依約按期償還利息,原告於106年1月17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告,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嗣有清償部分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然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如附表二所示共計7,797元之利息未獲清償,瑞展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邱宏利、楊麗華則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授信合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放款帳戶基本資料、台中健行路郵局106年1月17日第23號存證信函、債權計算書、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業務接洽便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25、27-59、90-14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瑞展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後,未按約定期限給付利息,且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依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邱宏利、楊麗華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茲確定訴訟費用為62,77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表一:
┌──┬───┬─────┬───────┬──────┬────────┬────┬────────┐│編號│申請動│借貸本金│借貸期間│現積欠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支日│(新臺幣)││(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年息)│(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20│││││││││%計算)│├──┼───┼─────┼───────┼──────┼────────┼────┼────────┤│1-1│105年│1,897,875│105年10月17日│107,888元│105年12月17日│3.5%│106年1月18日│├──┤10月17│元│起至106年3月3├──────┼────────┼────┼────────┤│1-2│日││日止│251,737元│105年12月17日│3.5%│106年1月18日│├──┼───┼─────┼───────┼──────┼────────┼────┼────────┤│2-1│105年│1,905,750│105年12月13日│305,512元│106年1月26日│3.5%│106年1月26日│├──┤12月13│元│起至106年4月5├──────┼────────┼────┼────────┤│2-2│日││日止│712,858元│106年1月26日│3.5%│106年1月26日│├──┼───┼─────┼───────┼──────┼────────┼────┼────────┤│3-1│105年│430,500元│105年10月28日│129,150元│105年12月28日│3.5%│106年1月29日│├──┤10月28││起至106年4月18├──────┼────────┼────┼────────┤│3-2│日││日止│301,350元│105年12月28日│3.5%│106年1月29日│├──┼───┼─────┼───────┼──────┼────────┼────┼────────┤│4-1│105年│1,181,250│105年11月8日起│354,375元│106年1月8日│3.5%│106年2月9日│├──┤11月8│元│至106年2月8日├──────┼────────┼────┼────────┤│4-2│日││止│826,875元│105年12月8日│3.5%│106年1月9日│├──┼───┼─────┼───────┼──────┼────────┼────┼────────┤│5-1│105年9│1,664,100│105年9月20日起│73,525元│106年2月20日│3.5%│106年2月20日│├──┤月20日│元│至106年3月2日├──────┼────────┼────┼────────┤│5-2│││止│171,557元│106年2月20日│3.5%│106年2月20日│├──┼───┼─────┼───────┼──────┼────────┼────┼────────┤│6-1│105年│934,500元│105年12月27日│671元│106年2月8日│3.5%│106年2月8日│├──┤12月27││起至106年2月7├──────┼────────┼────┼────────┤│6-2│日││日止│1,566元│106年2月8日│3.5%│106年2月8日│├──┼───┼─────┼───────┼──────┼────────┼────┼────────┤│7-1│106年1│3,280,750│106年1月4日起│899,643元│106年1月23日│3.5%│106年2月5日│├──┤月4日│元│至106年6月6日├──────┼────────┼────┼────────┤│7-2│││止│2,099,168元│106年1月23日│3.5%│106年2月5日│├──┴───┴─────┴───────┼──────┼────────┼────┼────────┤│現在積欠本金合計│6,235,875元││││└────────────────────┴──────┴────────┴────┴────────┘附表二:
┌──┬──────┬────┬──────┬──────┬────┬───────────────┐│編號│計息本金│利率│計息起日│計息訖日│利息│備註│││(新臺幣)│(年息)│││││├──┼──────┼────┼──────┼──────┼────┼───────────────┤│2-1│437,850元│3.5%│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25日│546元│因瑞展公司於106年1月26日償還本││││││││金132,338元,及自105年12月13日││││││││起至106年1月12日止之利息,尚餘││││││││以左揭本金及期間計算之利息未繳││││││││,均扣除後,所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後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2-2│1,021,650元│3.5%│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25日│1,274元│因瑞展公司於106年1月26日償還本││││││││金308,792元,及自105年12月13日││││││││起至106年1月12日止之利息,尚餘││││││││以左揭本金及期間計算之利息未繳││││││││,均扣除後,所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後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7-1│984,225元│3.5%│106年1月4日│106年1月22日│1,793元│因瑞展公司於106年1月23日償還本││││││││金84,582元,尚餘以左揭本金及期││││││││間計算之利息未繳,均扣除後,所││││││││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一││││││││編號7-1所示。│├──┼──────┼────┼──────┼──────┼────┼───────────────┤│7-2│2,296,525元│3.5%│106年1月4日│106年1月22日│4,184元│因瑞展公司於106年1月23日償還本││││││││金197,357元,尚餘以左揭本金及││││││││期間計算之利息未繳,均扣除後,││││││││所餘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總計│7,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