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8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元選任辯護人吳建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69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1年度易字第94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茂元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3、
4、9、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5、6、7、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陳茂元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裸頭草辛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乙基胺丁酮、溴去氯愷他命係同條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3日某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所,以新臺幣20餘萬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而持有之。嗣陳茂元於翌日(14)日)上午11時33分許前某時,將上開毒品攜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私人招待所內,經警於110年9月14日上午11時33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茂元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144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蒐證照片40張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所含各種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三)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持有之毒品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苯乙基胺丁酮、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且漏論被告持有附表編號5、6所示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惟此部分犯行與已敘及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間,有單純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基於供己施用之目的,購入並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二)被告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廚師工作,家裡有母親需要其扶養照顧,父親已再婚另有家庭(見易字卷第107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三)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2、3、4、9、10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裸頭草辛成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附表編號2、3、4、10所示之物雖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惟因與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仍應上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5、6、7、8所示之物,為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且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編號扣案物鑑定結果及鑑定書出處1梅碇1包①外觀為磚紅色錠劑,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前淨重19.7301公克,驗餘淨重15.9476公克。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度3.6%,驗前純質淨重0.6302公克。③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西泮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71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45至346頁)2毒品咖啡包46包(哈密瓜圖示白色包裝)①內含綠色粉末,抽驗1包結果,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②毒品純度未達1%,無法估算毒品之純質淨重。③檢品46包之驗前總淨重約113.88公克。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7日刑鑑字第1108009663號鑑定書(見偵29667號卷第337頁)3毒品咖啡包19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①內含綠色粉末,抽驗1包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②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硝甲西泮、硝西泮之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③推估檢品19包之驗前總淨重58.9421公克,驗餘總淨重57.9988公克。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71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45至346頁)4毒品咖啡包8包(蘋果圖示黑色包裝)①內含橙色粉末,抽驗1包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②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硝西泮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③推估檢品8包之驗前總淨重39.5193公克,驗餘總淨重38.4709公克。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10年10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71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45至346頁)5毒品咖啡包32包(海豚圖示)①標示「CROSSANTE」淡黃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抽驗1包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②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硝西泮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③推估檢品32包之驗前總淨重158.5362公克,驗餘總淨重155.2662公克。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11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03號鑑驗書(見易字卷第51至53頁)6香菸18支①抽驗1支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愷他命成分,溴去氯愷他命純度<1%,愷他命純度4%。②推估檢品18支之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0.5948公克。③不計算溴去氯愷他命之純質淨重。④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02號鑑驗書、111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03號鑑驗書(見易字卷第49至53頁)7愷他命2罐①1罐外觀為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0.6629公克,驗餘淨重10.555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與編號8①之愷他命併驗結果,愷他命純度84.1%,驗前總純質淨重14.8971公克。②1罐外觀為透明塑膠瓶罐內含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77.5%,驗前淨重3.212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2.4893公克,驗餘淨重3.0953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110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5號鑑驗書、111年9月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81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33頁,簡字卷第33至35頁)8愷他命2包①1包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7.0506公克,驗餘淨重6.9135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與編號7①之愷他命併驗結果,愷他命純度84.1%,驗前總純質淨重14.8971公克。②1包外觀為細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85.9%,驗前淨重2.3751公克,驗前純質淨重2.0402公克,驗餘淨重1.9524公克(檢品編號B0000000)。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10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5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31至333頁)9甲基安非他命1包①外觀為潮解塊狀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197公克,驗餘淨重1.1062公克。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10淺綠色藥丸1包①外觀為綠色錠劑,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裸頭草辛成分、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前淨重2.4984公克,驗餘淨重1.8638公克。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294號鑑驗書(見偵29667號卷第325至3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