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1號原告 謝有建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上列當事人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
101年3月22日院臺訴字第10101246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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