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6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5號原告金聯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博章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0年11月22日北工寓字第1001662656號處分書,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狀誤列新北市政府為被告,且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年度訴字第69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闕銘富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