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19號抗告人 陳姞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行政院間考試事件,對於民國10
1年5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211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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