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3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16號原告 鄒忠彬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台財訴字第101000178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事項,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1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鄭淑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