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淑惠 被告 鄒埕鎧 被告聯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