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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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弘達
吳愛玉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109年度家訴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臺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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