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豐簡附民第7號
原   告  楊宋秀梅
       宋滿珠
       宋永志
訴訟代理人 楊宋秀梅
      宋滿珠
原   告  吳宋秀鳳
原   告  宋永龍
被   告  陳湛梧
       宋滿春
       陳苾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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