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豐簡附民第7號
原 告 楊宋秀梅
宋滿珠
宋永志
訴訟代理人 楊宋秀梅
宋滿珠
原 告 吳宋秀鳳
原 告 宋永龍
被 告 陳湛梧
宋滿春
陳苾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