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三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三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八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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