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陽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
1年度聲字第1972號定應執行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24頁),乃遲至102年1月21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其抗告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