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林助信 律師即 卓山木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又鵬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52,060元(計算式:98,862元/㎡×130㎡=12,852,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168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最近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地籍圖謄本及被告王又鵬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