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2812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N00000000號住臺北縣三重市○○○路○段5巷9號居臺中市○區○○路2段188號8樓之2丙○○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神岡鄉○○村○○街31巷16
弄10號居臺中市○區○○路2段188號8樓之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84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刑為5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17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縣霧峰鄉○○○路與丁台路口,徒手竊取乙○○所種植之荔枝約2公斤(價值約新臺幣150元)。得手後,將之裝進丙○○拾獲之塑膠袋內,欲帶回家中食用時,隨即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荔枝1包(已由乙○○領回)。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被害人乙○○於警詢時證述無訛,並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又被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甲○○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刑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檢察官林煒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美慧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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