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26號上訴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楚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年度訴字第112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