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6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曾譯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於104年8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憑。
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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