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宏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免訴確定,惟扣案IC板49塊俱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且與主刑有其從屬關係,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例外情形,法院即不得於無主刑之裁判下單獨宣告沒收。故扣案物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於無主刑宣告情形下,法院仍僅得依上開二規定為單獨宣告沒收之依據,此外即不能任意宣告沒收而侵犯人民財產權。
三、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本院92年度易字第1074號判決免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3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IC板49塊並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本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又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不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