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怡君 相對人 王晨寧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晨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王晨寧給付欠款新臺幣23萬元,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借據1紙,核該借據載明借款期間為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尚未屆期,且雙方約定不計算利息。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本件聲請及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8年6月14日陳報自白書及借貸明細一紙,並敘明相對人自約定日期起迄今分文未還,且屢次向其聯繫皆不與理會等情,然本件借款尚未屆期,亦未據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援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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