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陳巧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劉緣 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
承人 簡柏華 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
訴之聲明」。
二、應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告即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並提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