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 朱永貴朱王甜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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