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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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下午十七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臺中縣○○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臺中縣○○鄉○○路○○○號前之臺中縣○○鄉○○路與鯨世界加油站出入通路之無號誌交岔口時,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惟被告甲○○疏未注意告訴人乙○○正駕駛車號0000000號機車,沿臺中縣○○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而依當時天候、路況、視距,被告甲○○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被告甲○○竟疏未注意,未讓直行之告訴人乙○○所駕駛車輛先行,貿然駕駛其機車右轉入鯨世界加油站街,被告甲○○與告訴人乙○○所駕駛之上開機車遂發生撞擊,告訴人乙○○於遭撞擊後倒地,受有左膝前膝十字韌帶裂性骨折等傷勢之傷害。案經告訴人乙○○訴由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堯讚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