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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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000元,由其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