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簡上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95年12月28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9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案號:94年度偵字第6450號),提起上訴,茲查該上訴人甲○○現因腦中風出血、左側丘腦出血,而併右側肢體癱瘓,右側肢體感覺喪失,失智及吞嚥困難機能障礙,此有上訴人之母 張刁世芳 所提出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96年5月24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而本院依職權函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之結果,上訴人因腦中風而無法回答一整段的句子,仍需胃管灌食,辨別事理能力,應已喪失,亦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96年6月22日北市醫和字第09631818800號函附卷可參,是上訴人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