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鳳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崴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鳳堡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凰堡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