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2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王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麗萍 人債務人 吳世鴻 債務人 吳珮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1,649,185元│自100年9月28日起│自10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逾期在180日以內者違約金依上開││││%計算。│本金餘額×約定利率×每期延滯天│││││數÷365×0.1,其逾期在180日│││││以上者,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每期延滯天數÷3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