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全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全聲字第14號聲請人 候銘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耀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須待當事人主張或舉證,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係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法院亦無庸裁定先命補正,即應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相對人楊國耀已於本件聲請前即民國108年1月1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系統個人除戶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已不具當事人能力,且屬於無法補正之事項。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