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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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廖榮仁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
湯凱立 律師被告 游惠娟
詹勳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複代理人 周威君 律師
李大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游惠娟負擔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玖元、被告詹勳志負擔新臺幣參仟捌佰零陸元、原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