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原告 陳品芸 被告 羅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