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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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31號
原   告 盧 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益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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