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31號
原 告 盧 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益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