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池宛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99年12月24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9334187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宛容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9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
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池宛容之自白。
㈡證人 夏坤城 警詢時證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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