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29號
原 告 柳約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岳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