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胡文娟 上列聲請人胡文娟因與相對人 林郡丁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胡文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郡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金連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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