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899號債權人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映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崑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二、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三、債務人張崑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