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代理人 陳桂香
洪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清償借款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403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被告 田英輔 ,為被繼承人 郭淑文 之遺產管理人,因未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聲請人核定應納遺產稅及裁處罰鍰,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強制執行。惟查郭淑文所遺不動產已遭拍賣,為釐清與上開不動產相關之清償借款情形,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影本為佐,應認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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