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陳清吉 被告全速配物流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易字第29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全速配物流公司於本件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中,並未經本院認定為共同致原告受有傷害之人,非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揭說明意旨,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