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紹騏(原名徐健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紹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紹騏(原名徐健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公共危險(服用酒類,不│公共危險(服用酒類,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第二級毒品)│││而駕駛罪)│而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7月26日│101年3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4179號│101年度速偵字第4602號│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2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6│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218│101年度壢簡字第1933號││事││號│號│││實├──┼───────────┼───────────┼───────────┤│審│判決│101年7月30日│101年8月26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交簡字第1986│101年度壢交簡字第2218│101年度壢簡字第1933號││判││號│號│││決├──┼───────────┼───────────┼───────────┤││確定│101年8月27日│101年9月24日│101年11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6│││││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