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貝特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學淦 相對人即債務人興南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一中第一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