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各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業服務法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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