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陳稱與被告達成民事上和解,並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顏世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