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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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陶子安
       何新台
被   告  江錦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小 字第 295 號裁定(107.03.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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