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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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294號原告 陸叔義
陳陸彩鳳 陸秀鳳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被告 林欽松
陸經仕 陸經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966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11,493,277元×原告應繼分3/5=6,895,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3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佳穎附表:
編號種類標的名稱計算依據遺產價額(新臺幣)1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9.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依112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每平方公尺20,600元。308,073元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392,430元3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2,847,332元4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82.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依112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每平方公尺6,300元。1,704,749元5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8.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依112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每平方公尺20,600元。118,330元6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72.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467,157元7土地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0.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依112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每平方公尺4,700元。354,333元8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定存及孳息(存款金額:500,000元)500,000元9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定存及孳息(存款金額:4,000,000元)4,000,000元10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定存及孳息(存款金額:300,000元)300,000元11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定存及孳息(存款金額:200,000元)200,000元12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定存及孳息(存款金額:220,000元)220,000元13存款新北市○○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及孳息(存款金額:80,873元)80,873元合計11,493,277元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補 字第 294 號裁定(112.08.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調 字第 1644 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家繼訴 字第 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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