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040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產業有限公司、 劉惠珍 、 劉宇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宇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若相對人劉宇強無本國戶籍,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