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大安全煤氣行代表人 陳文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吳秀明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9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2年9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4日(參見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算至102年10月1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2年10月2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印文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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