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上訴人 吳珠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何佳瑋洪在明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
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
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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