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福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福來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趙福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27日│97年6月25日前之││││該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1號│偵緝字第38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575││││33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27日│101年6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331號│1346號(程序駁回││判決│││)││├────┼────────┼────────┤││判決│101年4月30日│101年7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46號(│執字第2006號(屆│││101執緝279號)│滿日:10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