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蔡其豹
蔡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梅足 等5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91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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