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林園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因於民國95年4月21日犯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6年4月27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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